
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本条规定重点在于维护外事工作纪律,这里的以不正当方式谋求公款出国(境),是指党员干部为了达到个人目的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的目的,采取各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方式和手段。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公款出国(境)的主要表现形式
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党员干部虚报出国(境)公务骗取上级批准;有的购买、伪造邀请函或者编造虚假日程骗取批准;有的采取伪造个人身份、资料等形式,安排与出国(境)公务无关人员出国(境);有的避开主管部门委托非主管部门办理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手续;有的违反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将一个团(组)拆分为若干团(组)报批或者审核审批等。这些行为影响党组织正常审批把关工作,扰乱因公出国(境)管理秩序,必须以严明的纪律加以约束。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自费出国(境)是否违纪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公款出国(境),前提是“用公款”,如果本人以不正当方式谋求自费出国或者由其他人出资出国则不构成这里规定的违纪。但在实践中,对于由各种基金、私营企业以赞助名义支付费用的公派出国(境)活动,也应认定为公款出国(境)。在党员办理个人因私自费出国(境)的过程中,也会发生以不正当方式谋求出国(境)的行为。对这些行为,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并通过有关职能部门加以纠正。如果涉嫌违法犯罪的,如伪造公文印章、法律文件、身份证明等,还要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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